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五定”原则“:五定”原则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一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是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但其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项要求,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都是有法可依的。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二是突出重点,切中要害。《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牢牢扣住了责任这个安全生产的灵魂,对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领导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切中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害。如果企业把这几条规定真正落实到位了,就会大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三是简明扼要,便于操作。《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只有226个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其基本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程中都有体现,但还不够清晰、具体,许多企业不够熟悉。通过制定《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把企业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便于操作。
第1种观点: 隐患管理的五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即:如下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定人:任何隐患问题均要定人、定位,专人定岗监督或直接处理,也就是隐患要有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理。2、定时间:隐患问题必须由负责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3、定标准:处理隐患必须按照标准,一步到位,不可随意应负,达不到彻底根治隐患的目的。4、定措施:如隐患内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或者对原设备、制度等做出较大的改动,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5、定责任:处理后的隐患要制定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人或监管人员,防止隐患死灰复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整改“五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如下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1种观点: 有旷工行为也可以提取公积金。职工首先要向单位进行提取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法。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交的社保不可以退,也不可以全额退,因为根据《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交的社保,社保缴费年限累计缴满十五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是不能退。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1种观点: 隐患整改“五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整改“五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如下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定人:任何隐患问题均要定人、定位,专人定岗监督或直接处理,也就是隐患要有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理。2、定时间:隐患问题必须由负责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3、定标准:处理隐患必须按照标准,一步到位,不可随意应负,达不到彻底根治隐患的目的。4、定措施:如隐患内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或者对原设备、制度等做出较大的改动,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5、定责任:处理后的隐患要制定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人或监管人员,防止隐患死灰复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整改“五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如下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五定原则是指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即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09.01生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五定原则是指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即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09.01生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3种观点: 隐患治理五定原则是指: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它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以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定安全措施,落实检修过程安全控制安全交出”五信五不信” :相信盲板不相信阀门;相信现场检查,不相信主观膜断;相信化验分析,不相信感觉和嗅觉;相信逐级确认,不相信口头承诺;相信科学,不相信经验。检修作业“五不开工“ :项目内容不清楚不开工;票证不全不开工;设备未安全交出不开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开工;监护人员不到位不开工。检修过程”五想五不干”:一想安全风险,不清楚不干;二想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干;三想安全工具,不配备(配备不全)不干;四想安全环境,不合格不干;五想安全技能,不具备不干。检修人员“四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隐患排查治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一项法定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整改“五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五定原则是指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即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09.01生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定人:任何隐患问题均要定人、定位,专人定岗监督或直接处理,也就是隐患要有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理。2、定时间:隐患问题必须由负责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3、定标准:处理隐患必须按照标准,一步到位,不可随意应负,达不到彻底根治隐患的目的。4、定措施:如隐患内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或者对原设备、制度等做出较大的改动,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5、定责任:处理后的隐患要制定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人或监管人员,防止隐患死灰复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五定原则是指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即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09.01生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整改“五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如下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五定原则是指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即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09.01生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五定原则是指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即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09.01生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五定”原则“:五定”原则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3种观点: 隐患治理五定原则是指: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它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以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定安全措施,落实检修过程安全控制安全交出”五信五不信” :相信盲板不相信阀门;相信现场检查,不相信主观膜断;相信化验分析,不相信感觉和嗅觉;相信逐级确认,不相信口头承诺;相信科学,不相信经验。检修作业“五不开工“ :项目内容不清楚不开工;票证不全不开工;设备未安全交出不开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开工;监护人员不到位不开工。检修过程”五想五不干”:一想安全风险,不清楚不干;二想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干;三想安全工具,不配备(配备不全)不干;四想安全环境,不合格不干;五想安全技能,不具备不干。检修人员“四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隐患排查治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一项法定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定人:任何隐患问题均要定人、定位,专人定岗监督或直接处理,也就是隐患要有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理。2、定时间:隐患问题必须由负责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3、定标准:处理隐患必须按照标准,一步到位,不可随意应负,达不到彻底根治隐患的目的。4、定措施:如隐患内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或者对原设备、制度等做出较大的改动,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5、定责任:处理后的隐患要制定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人或监管人员,防止隐患死灰复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整改“五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如下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3种观点: 隐患整改“五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五定原则是指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即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09.01生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五定”原则“:五定”原则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3种观点: 隐患治理五定原则是指: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它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以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定安全措施,落实检修过程安全控制安全交出”五信五不信” :相信盲板不相信阀门;相信现场检查,不相信主观膜断;相信化验分析,不相信感觉和嗅觉;相信逐级确认,不相信口头承诺;相信科学,不相信经验。检修作业“五不开工“ :项目内容不清楚不开工;票证不全不开工;设备未安全交出不开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开工;监护人员不到位不开工。检修过程”五想五不干”:一想安全风险,不清楚不干;二想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干;三想安全工具,不配备(配备不全)不干;四想安全环境,不合格不干;五想安全技能,不具备不干。检修人员“四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隐患排查治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一项法定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整改“五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2种观点: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内容有以下:1、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现场管理,各类重大危险源点检测,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场所的检测报警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设施的设置及安全可靠情况;2、烟花爆竹。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和安全禁令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及烟花爆竹产品行为;3、道路交通。严查超员超速超载、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车辆“带病”运行和疲劳驾驶等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管理情况;4、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等措施落实情况;5、消防。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3种观点: 隐患整改“五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1种观点: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如下:1、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2、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还指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我国土地、淡水、能源、矿产资源和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已构成严重制约;3、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一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是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但其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项要求,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都是有法可依的。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二是突出重点,切中要害。《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牢牢扣住了责任这个安全生产的灵魂,对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领导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切中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害。如果企业把这几条规定真正落实到位了,就会大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三是简明扼要,便于操作。《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只有226个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其基本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程中都有体现,但还不够清晰、具体,许多企业不够熟悉。通过制定《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把企业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便于操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2种观点: 五落实,即: 领导机构人员落实、 责任体系监管职责落实、 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安全保障和预警防范措施落实、 安全宣传教育落实。五到位,是做到单位主要负责人认识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职到位、 日常管理与阶段性监督检查到位、 隐患排查及整改到位、 危险源监控到位。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对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要强化责任追究,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整改竣工后,有条件的整改责任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整改责任单位要及时向监管责任单位提出隐患整改验收申请。各监管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销号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对验收不合格或整改未完成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督促整改责任单位重新制定整改方案,并转入下年度重点监督整改项目;对整改无望或者企业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五定”原则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法律依据:(GB/T 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三、安全检修“五定五落实“管理规定1、定检修方案落实方案编制、审批与培训工作2、定检修人员落实检修过程安全责任3、定安全措施落实检修过程安全控制(1)安全交出”五信五不信” :相信盲板不相信阀门;相信现场检查,不相信主观膜断;相信化验分析,不相信感觉和嗅觉;相信逐级确认,不相信口头承诺;相信科学,不相信经验。(2)检修作业“五不开工“ :项目内容不清楚不开工;票证不全不开工;设备未安全交出不开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开工;监护人员不到位不开工。(3)检修过程”五想五不干”:一想安全风险,不清楚不干;二想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干;三想安全工具,不配备(配备不全)不干;四想安全环境,不合格不干;五想安全技能,不具备不干。(4)检修人员“四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4、定检修进度五定原则落实检修项目节点控制合理。5、定检修质量落实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有效检修作业五清楚。1、本岗位职责要清楚;2、本岗位操作规程及上下道工序的联系要清楚;3、本岗位的危险源要清楚;4、本岗位的应急事故处理方法要清楚;5、本岗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要清楚。
第2种观点: 隐患治理五定原则是指: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它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以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定安全措施,落实检修过程安全控制安全交出”五信五不信” :相信盲板不相信阀门;相信现场检查,不相信主观膜断;相信化验分析,不相信感觉和嗅觉;相信逐级确认,不相信口头承诺;相信科学,不相信经验。检修作业“五不开工“ :项目内容不清楚不开工;票证不全不开工;设备未安全交出不开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开工;监护人员不到位不开工。检修过程”五想五不干”:一想安全风险,不清楚不干;二想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干;三想安全工具,不配备(配备不全)不干;四想安全环境,不合格不干;五想安全技能,不具备不干。检修人员“四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隐患排查治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一项法定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五定”原则 “五定”原则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整改“五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如下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2种观点: 五到位,是做到单位主要负责人认识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职到位、日常管理与阶段性监督检查到位、隐患排查及整改到位、危险源监控到位。五落实,即:领导机构人员落实、责任体系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和预警防范措施落实、安全宣传教育落实。隐患排查是指跟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利用安全生产管理 相关方法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人 、机械设备 、工作环境和生产管理进行逐项排查,目的是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发现隐患后,采取各种治理手段将其根除,使其消除在萌芽状态。可以理解为: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安督办,安督办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班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五定原则,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同时”原则是指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及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确保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三同步”原则是指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策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四不放过”是指在安全事故的调查中,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责任领导不处理不放过。“五定”原则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整改“五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1、定整改及验收人员:由谁去整改、谁来验收。2、定整改及验收时间:整改多长时间,何时来验收。3、定责任及责任人:谁负责整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4、定整改标准:整改达到怎样的标准、要求。5、定整改措施:怎样来整改,经验收达不到要求对责任人(单位)怎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五定”原则: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五定”原则 “五定”原则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五定”原则“:五定”原则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五定”原则 “五定”原则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隐患事故的五落实:一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二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三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四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时限;五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案。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2种观点: 一、安全生产五落实1、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2、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4、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5、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二、安全生产五到位1、 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2、安全投入到位;3、安全培训到位;4、安全管理到位;5、应急救援到位贯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领导,深入宣贯。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高度重视《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学习和宣贯活动,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抓,细化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积极协调指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印制规定挂图,各企业要将挂图在醒目位置张贴,确保无遗漏、全覆盖。(二)细化措施,全面落实。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贯彻落实《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三)狠抓典型,以点带面。各地区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在贯彻执行《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方面好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全面带动所有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第3种观点: 五到位,是做到单位主要负责人认识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职到位、日常管理与阶段性监督检查到位、隐患排查及整改到位、危险源监控到位。五落实,即:领导机构人员落实、责任体系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和预警防范措施落实、安全宣传教育落实。隐患排查是指跟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利用安全生产管理 相关方法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人 、机械设备 、工作环境和生产管理进行逐项排查,目的是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发现隐患后,采取各种治理手段将其根除,使其消除在萌芽状态。可以理解为: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安督办,安督办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班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